6月12日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新闻发布会。第1眼TV-华龙网记者 石涛 摄
第1眼TV-华龙网讯(唐雨)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5月29日,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此次修订有哪些变化?将带来哪些改变?6月12日,市人大召开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》新闻发布会,深入解读新条例的相关信息。
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
发布会上,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,《条例》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近年来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症结,着力构建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,开展系统性制度创新,充分彰显重庆辨识度。
李媛表示,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,保障招标人权利是《条例》的特点之一。
招标人或者项目单位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,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、编制招标文件、选择交易场所、组建评标委员会、委派代表参加评标、确定中标人、签订合同等环节,相关责任需要强化落实。为此,条例作了进一步规范,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。
一是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,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;二是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明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、公开比价、随机抽取、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;三是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采用委托招标的,招标人应当公开、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;四是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,自行确定评标方法;五是规定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。
明确投标人“串通投标”的十八种情形
记者从会上获悉,作为响应招标并参与竞争的投标人,《条例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、降低投标成本、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,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,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。
首先是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实际,列出了投标人“串通投标”的十八种情形。如,明确属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,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;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、打包、加密或者上传的,视为相互串通投标。
其次是强调以联合体投标的,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,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。
同时还规定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。如现金、支票等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,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。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的,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。
针对投标人相互“串通投标”,投标人与招标人“串通投标”的情形,以及针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,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,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、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,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情形《条例》也设定了法律责任。
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
发布会强调,评标专家独立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推进,实现公平公正目标的关键之一,《条例》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。
此外,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,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,《条例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,明确了评标方法,包括综合评估法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,由招标人自行选择。
比如,《条例》明确,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,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、公开比价、随机抽取、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。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采用委托招标的,招标人应当公开、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。
在评标方法方向,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,《条例》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,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、运营维护、质量安全等因素,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。
针对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,《条例》强调制度闭环管理。一是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,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,科学、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。二是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,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,并对此作出说明的,在签订中标合同后,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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